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78號
CTDV,113,司促,4778,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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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葉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7,414元 96年10月1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19.71% 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97年5月2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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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