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2號
債 權 人 陳麗雲
葉昀潔
張麗俐
祁秀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秋白「連帶給付」?
二、請具狀說明債權人張麗俐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下同)2,05
0,000元(台端聲請狀債權人張麗俐請求金額是否為2,050,00
0元,而提出之契約明細表所繳納金額共計為2,150,000元,
請具狀確認債權人張麗俐請求金額是否為2,05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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