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31號
CTDV,113,勞執,31,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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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李宗軒
相 對 人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桐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3年4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⒈⑺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5,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5,000元,於000年0月 00日下午5時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轉帳帳戶,惟相對人迄今 仍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 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 前段即明。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終止勞動契約等勞資爭 議,前經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 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勞工 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 ,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其合作金庫銀行東高雄分行 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紀錄為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以相對人 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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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