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葉菁菁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被 告 王善美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律師 林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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