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178號
CTDV,112,簡上,17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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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被上訴人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
月9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000年00月間辦理「煉製 事業部本部暨高廠111年度勞工教育活動服務工作」(下稱 系爭標案)公開招標,經被上訴人以總價新台幣(下同)29 2,530元、預估人數420人得標得標(下稱系爭契約),並繳 付履約保證金29,253元予上訴人後,於同年12月8、9、14、 15、16、21、22日履約完畢。詎經被上訴人於同年12月30日 以(111)惠旅字第173號函檢附請款憑證請求上訴人依約給付 契約價金234,612元,及返還履約保證金29,253元,合計共2 63,865元,上訴人竟拒不給付。爰依系爭契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63, 8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
㈠、系爭契約第5條第㈩項明文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廠商請領 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 者應提出收據(請領契約價金若有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自行負 擔)」(下稱系爭約定)。且業稅法第43、47、48條亦明文 規定廠商開立統一發票。被上訴人並非免用統一發票者,依 兩造之上開明文約定,被上訴人請領契約價金時自應開立並 提出統一發票始得請款,況被上訴人所請求之款項係包含5% 之營業稅更應開立統一發票,詎被上訴人經上訴人通知應依



系爭約定提出統一發票後均拒絕,被上訴人拒不開立發票違 反依系爭約定,且被上訴人不開立發票顯然違反營業稅法第 43、47、48條之規定為違法行為,本件因被上訴人迄未提出 合格驗收之統一發票等文件,致上訴人無法辦理驗收,上訴 人即尚無法付款。又因被上訴人迄未提出合格驗收之統一發 票等文件,致上訴人無法辦理驗收合格,依系爭契約第11條 第2項第2款第1目約定,自亦無法返還履約保證金。㈡、縱認被上訴人迄未依系爭約定提出合格驗收之統一發票等文 件辦理驗收仍得請款。惟依系爭契約所附之契約單價表所載 ,活動服務費項下係包含旅行業責任保險、門票費、午餐費 、領隊服務人員費用等項目,單價各為75.45元、141.47元 、4149.76元、1886.3元,上訴人得請求之計價標準應依上 開契約單價表為準,本件被上訴人係以其投標時所提出之廠 商報價單為凖,然廠商報價單並非上訴人同意之內容,非屬 兩造意思表示合致之契約內容。另依投標須知第71點約定之 「廠商之報價總價低於本公司底價總價之80%或部分標價低 於本公司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70%者」可知,在得標總價不 變之原則下,各單項價格得予調整。依上開約定及契約單價 表所載,以上訴人實際參與活重之員工300人(加計報名後未 參加之員工7人、司機14人,共321人)計算,旅行業責任保 險、門票費、午餐費、領隊服務人員費用應各為24,219元( 計算式:321人×75.45元=24,219)、42,441元(計算式:300 人×141.47元=42,441)、141,922元(計算式:34.2桌×4,149. 76元=141,922)、13,204元(計算式:7人×1,886.30元=13,20 4),加計5%營業稅之應共為232,875元。㈢、被上訴人之請求,與系爭契約之系爭約定不符,於法無據等 語置辯。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後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62,689元,及自民 國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原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於本院聲明: 駁回上訴(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未據上訴,已告確定)。四、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上訴人於000 年00月間辦理「煉製事業部本部暨高廠111 年 度勞工教育活動服務工作」公開招標,係訂有底價,採最低 標決標方式,被上訴人以總價292,530 元、預估人數420 人 得標,並繳付履約保證金29,253元後,於同年12月8 、9 、 14、15、16、21、22日履約完畢。並有決標公告、工程( 工 作) 竣工結算各期請領款彙總表及結算結算明細表在卷可稽



(原審卷第15-21 、121-127頁)。㈡、被上訴人已於111年12月30日以(111)惠旅字第173號函檢附 請款憑證(該憑證並非由被上訴人開立給上訴人的統一發票 ),請求上訴人依約給付契約價金234,612 元及返還履約保 證金29,253元,經上訴人退回被上訴人前開請款憑證旅行業 代收轉付收據。並有上開函文、掛號信件信封及旅行業代收 轉付收據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7-29 、129-13 1頁)。㈢、上訴人之煉製事業部實際參與111年度勞工教育活動之員工 為300人(加計報名但未參加之員工7人以及司機14人,共 321人)、門票300張、午餐合計34.2桌、領隊費用7人次, 並應以上開數量做為請求金額之計算基準。
㈣、就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支付報名未參加活動之員工 門票部分費用1,176元需扣除,被上訴人不得請求此部分之 金額,兩造均不爭執。
五、本件爭點:
㈠、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契約價金及返還履約保證金,有無理由? 若有,金額為若干?
㈡、契約單價應以被上訴人提出之廠商報價單,亦或上訴人提出 之契約單價表為計算基準?
六、本院論斷:  
㈠、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價金部分:
  被上訴人雖主張其向上訴人請款時所提出請款憑證之旅行業 代收轉付收據,交通部觀光局審計部都認為旅行業代收轉 付收據就是合法的原始憑證,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既為合法 的原始憑證,則被上訴人只須提出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即可向 上訴人請款,而無須提出統一發票云云。惟查:1、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第5條第㈩項已明文規定:「除另有規定 外,廠商(即被上訴人)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 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請領契約價金 若有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自行負擔)」等語(即系爭約定), 有系爭契約(原審卷第207、216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系爭約定既已明文約定如上,則被上訴人於向上訴人辦理驗 收請款時自應依系爭約定之明文約定辦理。
2、被上訴人雖提出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然旅行業代收轉付收 據與統一發係不同之文件及憑證,為一般人均有之常識,上 訴人為公營事業單位,其關於工程之驗收及請款作業均須嚴 格遵守與承攬人所簽定契約之約定。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 中已自承其並非免用統一發票業者(見本院卷第55頁),故 其於與他人交易時自得及自應依營業稅法第43、47、48條規 定開立統一發票,而非無法或不必開立統一發票。又被上訴



人亦自承係主觀上認為無開立統一發票之必要故未開立統一 發票(見本院卷第80頁),上訴人既於明知兩造有明文之系 爭約定情形下,僅因自行認為提出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即已 足,而於向上訴人請款及本件訴訟審理中多年來均不願開立 統一發票以符合系爭約定之規定,顯然已違反系爭約定所約 定之驗收請款程序,本件系爭契約未完成驗收程序甚明。被 上訴人既未依約辦理完成驗收,亦未說明其有何不可抗力事 由致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俾便依約辦理驗收事宜情形,故上訴 人主張因被上訴人拒不開立發票違反依系爭約定,致上訴人 無法辦理驗收付款而尚無法付款,其得拒絕決付款,於法有 據,為有理由。
㈡、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部分:  
  查,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第11條第2項第2款第1目約定:「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 還。...」等語,有系爭契約(原審卷第207、234頁)在卷 可稽,堪認屬實。依上開約定,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履約保證 金必須以系爭契約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為要件,然 查,系爭契約尚未經合格驗收,業見前段所述,並有兩造之 本訴爭執及訴訟於審理中,故依上開約定,被上訴人自不 得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之本件請求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262,689元之本息,並依職權為 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 2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抗 辯、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385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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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