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7號
CTDM,113,簡上附民,7,202404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洪子寓

被 告 劉季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洪子寓對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3號,被告劉季峰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