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923號
CTDM,113,簡,923,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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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英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英妃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2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5行所載「其 衣樂自助洗衣店」更正為「衣樂洗自助洗衣店」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柯英妃先後2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1.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徒手竊取他人之財 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考量其各次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遭竊財物之價值非鉅;2.被告前已有如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公共危險等前科之品行,其 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為前揭犯行之手法相似, 罪質亦屬相同,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 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先後2 次犯行所竊得之「衛生紙、香香豆及靜電紙」各1 組,分別為被告上開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 ,亦均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分別 於其各該竊盜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㈡上開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之2 條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表:
編號 行竊時間 主文及沒收 1 112年11月3日17時56分 柯英妃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衛生紙、香香豆及靜電紙」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2年11月6日18時34分 柯英妃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衛生紙、香香豆及靜電紙」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02號
  被   告 柯英妃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英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 ㈠民國112年11月3日17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其 衣樂自助洗衣店內,徒手竊取蘇駿鎧所有衛生紙、香香豆及 靜電紙,得手後離去。㈡又於112年11月6日18時34分許,在 上揭其衣樂自助洗衣店內,徒手竊取蘇駿鎧所有衛生紙、香 香豆及靜電紙等物品,得手後離去。嗣蘇駿鎧發現遭竊後報 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柯英妃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被害人蘇駿鎧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證人李宸雅即指認被告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⑷監視器影像擷圖7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上



開2次竊盜之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至被告犯罪所 得之財物衛生紙、香香豆及靜電紙(約值100元),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 濬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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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