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銘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48
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銘偉於民國111年7月18日某日,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 「柔情似水」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 。被告與飛機暱稱「柔情似水」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 向,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 飛機暱稱「柔情似水」於112年7月20日13時至14時許間,指 派人員至高雄仁武區某處加油站,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被告後,再由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 附表所示方式,向告訴人呂凱賓、陳俞均施用詐術,致告訴 人呂凱賓、陳俞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 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被告再依「柔情 似水」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 ,得手後再依據飛機暱稱「柔情似水」指示將款項交予依飛 機暱稱「柔情似水」指示到場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此 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並分得報酬共計新臺幣(下 同)5,000元。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嫌。由於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23581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 字第4號審理中,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等語。二、按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 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另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其立法目的,係就與已經
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 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 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與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前以112年度偵字第23581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之 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號),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 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於11 3年3月2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函文及本 院收案戳章在卷可按。惟本院受理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號 案件於113年3月14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定 於113年4月12日宣判等情,有上開案件113年3月14日審判筆 錄及報到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檢察官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梁詠鈞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及提領金融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領款項 1 呂凱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0日20時5分許,以LINE暱稱「邱品甄」與呂凱賓聯繫並佯稱:欲向呂凱賓購買水離子吹風機,但因系統錯誤導致無法下標及帳號被鎖,請呂凱賓掃描協助解鎖並匯款云云,致呂凱賓陷於錯誤,依據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金融帳戶。 112年7月20日21時12分 49,987元 以呂凱賓個人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匯款至中信帳戶 112年7月20日21時1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鈦旺門市」 50,000元 2 陳俞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0日16時許,以LINE暱稱「陳淑婷」與陳俞均聯繫並佯稱:欲向陳俞均購買陳俞均於旋轉拍賣網站上所刊登之衣服,但因系統錯誤導致無法付款及交易,請陳俞均協助處理云云,致陳俞均陷於錯誤,依據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金融帳戶。 112年7月20日20時57分許 19,985元 以陳俞均個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匯款至郵局帳戶 112年7月20日21時11分許 高雄市○○區○○街0號「大社郵局」 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