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1號
CTDM,113,審訴,1,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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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子敬


余昕棛


吳恩廷



陳有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3
42號、112年度偵字第9167號、112年度偵字第972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子敬余昕棛吳恩廷陳有成均因傷害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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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