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原簡附民字,113年度,3號
CTDM,113,原簡附民,3,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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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曾麒翰
被 告 楊子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子弘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曾麒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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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