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號
CTDM,112,附民,7,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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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趙湘君
被 告 劉建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趙湘君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號,被告劉建林違反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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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