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76號
CTDM,112,金訴,76,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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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柏恩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2003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92、1
517、1693、3729、3433、3982、4869、7031、6390、7953、795
4、9264、10277、11408、12356、12803、12840、14316、14449
、15825、16554、18021、18527、21561、21945、21991號、113
年度偵字第219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
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柏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宋柏恩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乃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申設 金融機構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並可於不同金融機構申請 多個帳戶使用,倘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索要他 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則該帳戶極可能供該人作為收受、 提領詐欺他人財產之犯罪所得使用,並於該人提領贓款後產 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以縱取得其 帳戶者以該帳戶供犯詐欺取財犯罪之收受贓款使用,並藉此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11年9月上旬某日,在高雄市左營區某處車內,將其所申辦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 )等資料,交予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恩」之詐 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 犯行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該詐欺集團於取 得前揭中信帳戶資料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以附表二「詐欺實施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對各該 編號所示之人施行詐術,使該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各編



號「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各該編號所示金額至各該 編號所示之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旋即加以轉匯或提領 ,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及所在。嗣經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人發現遭詐欺並報警處理, 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宋柏恩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
 ㈡附表一及二各編號之「相關書證」及「被害人/告訴人」欄之 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修正之說明: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 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被告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其中 增訂同法第15條之2,並修正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 酌如下:
 1.按行為之應否處罰,依罪刑法定原則,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 文規定者為限。若行為時並無處罰之明文規定,縱行為後法 律始新增處罰規定,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仍應以行為不罰 為由,逕為不起訴處分或諭知無罪之判決,自無刑法第2條 第1項比較新舊法規定之適用。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規 定,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 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 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予他人使用(同條第1項),並 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 處告誡(同條第2項)。違反本條第1項規定而有期約或收受 對價者(同條第3項第1款),或所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 合計3個以上者(同條第3項第2款),或經警察機關依第2項 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者(同條第3項第3款),則逕依刑 罰處斷,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本條第3項之犯罪 (下稱本罪),係以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或事業 帳號,而有如本條第3項任一款之情形為其客觀犯罪構成要 件,並以行為人有無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正當理由為其違法 性要素之判斷標準,此與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 掩飾隱匿型」之一般洗錢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



隱匿其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 犯意,客觀上則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為其犯罪構成要 件者,顯然不同。行為人雖無正當理由而提供金融帳戶或事 業帳號予他人使用,客觀上固可能因而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 去向,然行為人主觀上對於他人取得帳戶或帳號之目的在作 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使用,是否具有明知 或可得所知之犯罪意思,與取得帳戶或帳號使用之他人是否 具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或僅具有幫助犯罪之意思,仍須 依個案情形而定,尚不能因本罪之公布增訂,遽謂本罪係一 般洗錢罪之特別規定且較有利於行為人,而應優先適用,且 對第一次(或經裁處5年以後再犯)無償提供合計未達3個帳 戶或帳號之行為人免除一般洗錢罪之適用。況行為人如主觀 上不具有洗錢之犯意,不論其有無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 ,亦不論其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之數量是否達3個以上,本 不成立一般洗錢罪,縱新法新增本罪規定,亦無比較新舊法 規定之適用。徵之立法者增訂本罪,意在避免實務對於類此 案件因適用其他罪名追訴在行為人主觀犯意證明之困難,影 響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乃立法予以截堵等旨(本罪立法理 由第二點參照),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267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中 信帳戶與他人使用,依行為時之法律,既尚無如前述新法獨 立處罰之規定,自不得因其後增訂施行之新法而予處罰,從 而,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規定之適用。 2.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嗣因立法者為免是類 案件之被告反覆,致有礙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之立法原意 ,乃將「偵查或審判中」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此顯非單純文字修正 ,亦非原有實務見解或法理之明文化,依前揭說明,核屬刑 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自應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 經比較新舊法規定後,新法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2、1517、169 3、3729、3433、3982、4869、7031、6390、7953、7954、9 264、10277、11408、12356、12803、12840、14316、14449



、15825、16554、18021、18527、21561、21945、21991號 、113年度偵字第2192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30部 分),與本案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部 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為同一案件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被告以一個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上開各罪並侵害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並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處斷。
 ㈤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依照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又被告在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 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減輕其刑,並依 法遞減輕之。
 ㈥本院審酌:
  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附表二編號4、12至13、16、2 1至22、25、27之8位告訴人達成調解,有上開告訴人之調解 筆錄在卷可參(金訴二卷第29-34、59-64、189、191、193 、199-204頁,金訴二卷第195-196頁),惟仍未與附表二編 號1至3、5至11、14至15、17至20、23至24、26、28至30所 載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成立調解以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考量 附表二各編號之人所受損害及詐欺數額、詐欺受害人數、本 案提供之帳戶資料為1組以及被告除了本案外,並無其餘前 科之素行(金訴二卷第515-519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金訴二卷第467頁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所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㈦被告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審酌本件因被告之行為導致告 訴人等所受損害及詐欺數額合計逾300萬元、詐欺受害人數 達30人之犯罪情節、事實背景及其個人條件,並考量被告僅 與附表二編號4、12至13、16、21至22、25、27之8位告訴人 達成調解,仍未與其餘附表二之22位告訴人達成調解,或以 適當方式填補行為所生對法益之侵害,已如前述,而有施予 刑罰以資警惕並避免再犯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爰不予宣告 緩刑,末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而關於犯罪行為人犯洗錢防制法第 14條之罪,其所掩飾之財物本身僅為洗錢之標的,難認係供



洗錢所用之物,故洗錢行為之標的除非屬於前置犯罪之不法 所得,而得於前置犯罪中予以沒收者外,既非本案洗錢犯罪 之工具及產物,亦非洗錢犯罪所得,尤非違禁物,尚無從依 刑法沒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自應依上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且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 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 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 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 ,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宜從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是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8條所定應沒收之洗錢標的 ,應限於行為人所有始得宣告沒收。經查,本件被告雖將中 信帳戶之帳戶資料交由不詳之成年人LINE暱稱「恩」之人使 用,由該人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 匯款至被告帳戶內,然此際被告對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 實上之管領權,如附表二編號1至30所示之該些款項亦係由 詐欺集團成員處分,復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分得該些款項,是 上開詐得之款項雖為洗錢之標的,惟非被告所有,依上開說 明,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㈡至於被告所申辦中信帳戶之提款卡等帳戶資料,固經被告用 以犯本件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然該等物品 未據查扣,又非違禁物,況該等帳戶經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 人報案後,業已列為警示帳戶,而已無法再正常使用等情, 已如前述,應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認尚無沒收之實益,其 沒收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被告堅稱未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任何報酬等語(金訴二卷第239 頁),此外,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分得本 案詐欺得款或獲取任何犯罪所得,自無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之問題。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張志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志杰謝長夏顏郁山、陳竹君、蘇恒毅、李廷輝移送併辦,檢察官賴帝安、莊承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本件被告所提供之帳戶
編號 帳戶 相關書證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 &ZZZZ;00000000000號暨宋柏恩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26至165頁)
【附表二】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所為詐欺犯行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實施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 匯入時間(匯入帳戶交易明細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調解成立與否及其給付內容 相關書證 1 劉毓雯(見警一卷第15至19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中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范家偉」、「Alex陳耀」、「線上客服中心」、「Bitfinex財務部門」與劉毓雯互加好友,並向劉毓雯佯稱:可在線上平臺進行交易獲利云云,致劉毓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20時51分許、1萬元 (無) *告訴人劉毓雯與詐騙集團成員「范家偉」間LINE通訊 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一卷第19至44頁) *告訴人劉毓雯與詐騙集團成員「Alex陳耀」間LINE通 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一卷第45至86頁) *告訴人劉毓雯與詐騙集團成員「線上客服中心」間LIN 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一卷第87至90頁) *告訴人劉毓雯與詐騙集團成員「Bitfinex財務部門」 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一卷第91至1 01頁) *111年9月28日告訴人劉毓雯之臺幣交易明細查詢頁面 擷圖〈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對方帳號:000011 &ZZZZ;0000000000;支出金額:10,000元〉(見警一卷第103 頁)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一卷第109至121頁) 2 許雅荃(見警二卷第63至73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8日以「探探」交友軟體認識許雅荃,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許雅荃互加好友,向許雅荃佯稱:在「PCHOME」網站操作充值,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許雅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20時51分許、5萬元;同日20時52分許、5萬元;同日20時53分許、5萬元;同日20時54分許、5萬元;同日20時54分許、5萬元;同日20時55分許、5萬元 (無) *告訴人許雅荃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見警二卷第81頁) *111年9月8日告訴人許雅荃之帳號00000000000支出款 項頁面擷圖2張〈備註: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 金額:50,000元、50,000元〉(見警二卷第93頁) *「https://gotopc24.com」投資網站頁面翻拍照片 (見警二卷第99頁) *111年9月28日告訴人許雅荃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擷圖2張〈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備註:822000 &ZZZZ;00000000000000;金額:50,000元、50,000元〉(見 警二卷第101至102頁) *111年9月28日告訴人許雅荃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擷圖2張〈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備註:822-00 &ZZZZ;00000000000000;金額:50,000元、50,000元〉(見 警二卷第102至10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1、105至 106、119至121頁) 3 施淑雯(見警三卷第1至8、9至11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0日於FACEBOOK社群軟體「彰化找工作求職站」社團刊登徵人廣告,以LINE通訊軟體與施淑雯互加好友,向施淑雯佯稱:做電腦檢驗員,註冊帳號,存越多賺越多云云,致施淑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7日20時19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9月27日20時20分許」,應予更正)、5萬元;同日20時21分許、4萬5,000元;同日20時2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9月27日20時25分許」,應予更正)、5萬元;同日20時27分許、2萬元;同日20時37分許、4萬7,000元 (無) *告訴人施淑雯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 影本暨其內頁交易明細紀錄(見警三卷第21至22頁) *告訴人施淑雯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暨其內頁交易明細紀錄(見警三卷第23 頁) *111年9月7日告訴人施淑雯之中國信託銀行臺幣轉帳交 易結果通知頁面擷圖〈轉出帳號:000-000000000**93 802;轉入帳號:000-000000000**44620;轉入金額: 50,000元〉(見警三卷第29頁) *111年9月7日告訴人施淑雯之中國信託銀行臺幣轉帳交 易結果通知頁面擷圖〈轉出帳號:000-000000000**93 802;轉入帳號:000-000000000**44620;轉入金額: 45,000元〉(見警三卷第29頁) *「Mtfinancex」投資網站頁面擷圖(見警三卷第29 頁) *社團「彰化找工作求職站」FACEBOOK社群軟體頁面擷 圖(見警三卷第30頁) *告訴人施淑雯與詐騙集團成員「沒有其他成員」間LIN 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三卷第30至39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 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三卷第12至1 8頁) 4 戴君玲(見警四卷第7至13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中某日於FACEBOOK社群軟體刊登解決財務問題貼文,以LINE通訊軟體與戴君玲互加好友,向戴君玲佯稱:在博奕網站儲值玩遊戲,有老師帶領操作獲利云云,致戴君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17時28分許、1萬元 調解成立。 相對人(被告)願給付聲請人(告訴人戴君玲)壹萬元,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16期,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陸佰元(除最後1期給付壹仟元外),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告訴人戴君玲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封面影本(見警四卷第45頁) *111年9月28日告訴人戴君玲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翻拍照片〈轉入帳號:000000000000;轉出帳號:000 &ZZZZ;0000000000000;轉帳金額:10,000元〉(見警四卷第 47頁) *告訴人戴君玲與詐騙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 錄頁面翻拍照片(見警四卷第59至65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戴君玲〉( 見警四卷第67至68、79至81、87至89頁) *112年12月12日調解筆錄〈聲請人:賴君玲〉(金訴二 卷第185頁;同金訴二卷第195-196頁) 5 許明傑(見警五卷第45至48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4日以LINE與許明傑互加好友,並向許明傑佯稱:投資虛擬貨幣CFD價差交易云云,致許明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7日20時8分許、3萬元 (無) *帳號「han♡@yu00000000」TWITTER社群軟體頁面擷圖 (見警五卷第49至51頁) *告訴人許明傑與詐騙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 錄頁面擷圖(見警五卷第53頁) *111年9月27日告訴人許明傑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擷圖〈入帳帳號:000000000000;扣帳帳號:6006*** **13500;交易金額:30,000元〉(見警五卷第61頁) *111年9月27日告訴人許明傑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翻拍照片〈轉入編號:000-000000000000;IC卡 號:000000000****513;按取金額:30,000元〉(見 警五卷第63頁) *111年9月27日告訴人許明傑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擷圖〈入帳帳號:000000000000;扣帳帳號:6006*** **13500;交易金額:21,000元〉(見警五卷第65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 察局彰化分局安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五卷第67至69、7 1至75、79至81頁) 6 蔡坤育(見警六卷第3至7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3日以「探探」交友軟體認識蔡坤育,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熙莛」與蔡坤育互加好友,向蔡坤育佯稱:參與線上聯名周年慶活動可以領到更多的禮金及回饋云云,致蔡坤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9日1時36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9月28日22時17分」,應予更正)、10萬元;同日17時15許、10萬元;同日17時16分許、10萬元 (無) *111年9月28日告訴人蔡坤育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 照片〈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轉出帳 號:822-***********63745;轉入金額:100,000元〉(見警六卷第62頁) *111年9月29日告訴人蔡坤育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 照片〈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轉出帳 號:822-***********63745;轉入金額:100,000元〉(見警六卷第62頁) *111年9月29日告訴人蔡坤育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 照片〈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轉出帳 號:822-***********63745;轉入金額:100,000元〉(見警六卷第63頁) *告訴人蔡坤育與詐騙集團成員「熙莛」間LINE通訊軟 體對話記錄頁面翻拍照片(見警六卷第63至67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見警六卷第49至51、55至57頁) 7 陳彤昀(見警七卷第6至7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於FACEBOOK社群軟體刊登徵才廣告,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協理雯雯」與陳彤昀互加好友,向陳彤昀佯稱:該職缺目前已滿,改提供名為「貨物價差訂單」的投資管道,依指示操作,惟要繳交技術費云云,致陳彤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16時50分許、10萬元;同日16時51分許、10萬元 (無) *111年9月28日告訴人陳彤昀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擷圖2張〈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轉出帳 號:822-***********02321;轉入金額:100,000元、 100,000元〉(見警七卷第41頁) *告訴人陳彤昀與詐騙集團成員「【協理雯雯」間LIN 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七卷第42至44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見警七卷第29至30、37至38、45至46頁) 8 林芷歆(見警八卷第1至5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5日於FACEBOOK社群軟體「桃園打工」社團刊登徵才廣告,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姵蓉」、「珮慈(人事秘書)」、「金融趨勢...)課程(2)」與林芷歆互加好友,向林芷歆佯稱:可在投資網站「DWS投信交易」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林芷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19時21分許、10萬元;同日19時22分許、10萬元 (無) *社團「桃園打工」FACEBOOK社群軟體頁面擷圖(見警 八卷第91頁) *被害人林芷歆與詐騙集團成員「姵蓉」、「珮慈(人事 秘書)」、「金融趨勢...)課程(2)」間LINE通訊軟體 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八卷第91至105頁) *「DWS投信交易」投資網站頁面擷圖(見警八卷第102 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八卷第35至36、4 3至45、77、87至89頁) 9 顏嘉瑩(見警九卷第3至5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日於FACEBOOK社群軟體「鹿港大小事」社團刊登求職貼文,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琦甄」、「參事-嫻」與顏嘉瑩互加好友,向顏嘉瑩佯稱:在網站中點取數字回應,即可獲得報酬云云,致顏嘉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7日20時15分許、4萬4,000元 (無) *社團「鹿港大小事」FACEBOOK社群軟體頁面翻拍照片(見警九卷第43頁) *告訴人顏嘉瑩與詐騙集團成員「王琦甄」、「參事- 嫻」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翻拍照片(見警九 卷第43至47頁) *「www.binances.com.tw」投資網站頁面翻拍照片(見 警九卷第47頁) *111年9月27日告訴人顏嘉瑩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翻拍照片〈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轉出:44,000 元〉(見警九卷第49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 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見警九卷第31至32、35頁) 10 高雅珍(見偵十卷第9至12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1日於FACEBOOK社群軟體刊登家庭代工廣告,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Leo lee李/財務規劃主治...」與高雅珍互加好友,向高雅珍佯稱:可在指定網站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高雅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15時35分許、10萬元;同日15時36分許、4萬元 (無) *詐騙集團成員「Leo lee李/財務規劃主治...」LINE通 訊軟體個人頁面擷圖(見偵十卷第30頁) *「http://bitfinex.charlesfinance.xyz」投資網站 頁面擷圖(見偵十卷第30、33頁) *告訴人高雅珍與詐騙集團成員「線上客服中心」間LIN 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偵十卷第30頁) *111年9月28日告訴人高雅珍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2 張〈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轉出帳號:8 22-***********15254;轉入金額:100,000元、40,00 0元〉(見偵十卷第31頁) *111年10月14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十卷第14至16、32至33 頁) 11 黃惠茹(見警十卷第15至16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於FACEBOOK社群軟體「6398」社團刊登家庭代工貼文,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小雲媽」、「安妮Annie」、「ETF客服...」與黃惠茹互加好友,向黃惠茹佯稱:先匯款才能操作後續云云,致黃惠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17時6分許、2萬5,000元 (無) *告訴人黃惠茹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 影本(見警十卷第17頁) *社團「6398」FACEBOOK社群軟體頁面翻拍照片(見警 十卷第19頁) *告訴人黃惠茹與詐騙集團成員間MESSENGER通訊軟體對 話記錄頁面翻拍照片(見警十卷第19頁) *告訴人黃惠茹與詐騙集團成員「小雲媽」、「安妮Ann ie」、「ETF客服...」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 翻拍照片(見警十卷第20至22頁) *111年9月28日告訴人黃惠茹之ATM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 拍照片〈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帳 號:000-000000000***7006;交易金額:25,000元〉 (見警十卷第22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見警十卷第23至28、33頁) 12 黃淑連(見警十卷第35至39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9日於FACEBOOK社群軟體刊登租屋資訊,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HLL」與黃淑連互加好友,向黃淑連佯稱:預付款項可第一組看屋云云,致黃淑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9日16時44分許、1萬元;同日16時4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9月29日16時44分許」,應予更正)、1萬元 調解成立。 相對人(被告)願給付聲請人(告訴人黃淑連)壹萬元,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16期,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陸佰元(除最後1期給付壹仟元外),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告訴人黃淑連與詐騙集團成員「HLL」間LINE通訊軟體 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十卷第41至53頁) *111年9月29日告訴人黃淑連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擷圖〈轉帳金額:10,000元、10,000元〉(見警十卷 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十卷第55至65 頁) *112年12月12日調解筆錄〈聲請人:黃淑連〉(金訴二卷 第189頁;同金訴二卷第199-200頁) 13 朱鳳萱(見警十一卷第13至15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1日以LINE與朱鳳萱互加好友,並向朱鳳萱佯稱:可至平台依專員指示投資貨幣,佣金為獲利一半云云,致朱鳳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19時54分許、1萬元 調解成立。 相對人(被告)願給付聲請人(告訴人朱鳳萱)壹萬元,當場給付完畢並經聲請人如數點收無訛。 *「Huobi」匯款APP頁面擷圖(見警十一卷第17頁) *告訴人朱鳳萱之郵局帳戶內頁交易明細紀錄(見警十 一卷第17頁) *111年9月28日告訴人朱鳳萱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翻拍照片〈轉入編號:000-000000000000;IC卡 號:000000000****688;按取金額:10,000元〉(見 警十一卷第17頁) *告訴人朱鳳萱與詐騙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 錄頁面擷圖(見警十一卷第17至41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枋寮分局佳冬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十一卷第47至5 3、57頁) *112年11月1日調解筆錄〈聲請人:朱鳳萱〉(金訴二卷第 29-30、61-62頁) 14 賴冠銘(見警十一卷第65至66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群軟體刊登徵才資訊,以LINE通訊軟體與賴冠銘互加好友,向賴冠銘佯稱:可參加投資課程後,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賴冠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17時25分許、5萬元;同日17時26分許、5萬元 (無) *111年9月28日被害人賴冠銘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2 張〈交易資訊:0000000000000000;電子轉出:50,00 0元、50,000元〉(見警十一卷第67頁) *被害人賴冠銘與詐騙集團成員間MESSENGER通訊軟體對 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十一卷第68頁) *被害人賴冠銘與詐騙集團成員「余蘋」、「婷(副 總)」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十一卷 第69至72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十一卷第75至7 9、87至89頁) 15 李宜玲(見偵十三卷第17至24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8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線上客服中心」、「Facebook Lite」、「Jay」、「Jacky」、「阿威」、「金流追帳(3)」與李宜玲互加好友,並向李宜玲佯稱:可至投資網站「yongtainn」從事線上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宜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6日12時39分許、10萬元;同年月27日12時35分許、5萬1,500元;同年月28日15時20分許、12萬元 (無) *告訴人李宜玲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暨其內頁交易明細紀錄(見偵十三卷第73頁) *111年9月28日告訴人李宜玲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翻拍照片〈對方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 金額:120,000元〉(見偵十三卷第74頁) *111年9月27日告訴人李宜玲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翻拍照片〈對方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 金額:51,000元〉(見偵十三卷第74頁) *111年9月26日告訴人李宜玲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翻拍照片〈對方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 金額:100,000元〉(見偵十三卷第74頁) *告訴人李宜玲與詐騙集團成員「線上客服中心」、「F acebook Lite」、「Jay」、「Jacky」、「阿威」、「金流追帳(3)」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偵十三卷第81至82、84至111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見偵十三卷第27至29、147至118頁) 16 張欽貿(見警十二卷第1至2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以LINE暱稱「國泰證券機構客服」、「林雅詩」與張欽貿互加好友,並向張欽貿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張欽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6日9時39分許、5萬元;同日9時40分許、4萬元 調解成立。 相對人(被告)願給付聲請人(被害人張欽貿)玖萬元,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以前,按月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被害人張欽貿與詐騙集團成員「國泰證券機構客 服」、「林雅詩」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十二卷第29至33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烏日分局龍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見警十二卷第17至18、21至25、34頁) *112年11月1日調解筆錄〈聲請人:張欽貿〉(金訴二卷第 31-32、63-64頁) 17 謝宗祐(見警十三卷第15至18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6日以「WOOTALK」交友軟體暱稱「涵」認識謝宗祐,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謝宗祐互加好友,向謝宗祐佯稱:可加入「瘋狂購」網路平台,但要獲利須先將商品成本給予該平台云云,致謝宗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7日19時16分許、20萬元;同日19時48分許、5萬元;同日19時49分許、5萬元 (無) *告訴人謝宗祐與詐騙集團成員「涵」間LINE通訊軟體 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十三卷第21至48頁) *111年9月27日告訴人謝宗祐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擷圖2張〈轉入帳號:000000000000;轉出帳號:1058 &ZZZZ;000000000;轉帳金額:50,000元、50,000元〉(見警 十三卷第97至99頁) *111年9月27日告訴人謝宗祐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擷圖〈轉入對象:000-000000000000;自己帳號:*** *****53497;轉帳金額:200,000元〉(見警十三卷第 101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文山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見警十三卷第109至110、115至116、129至131 頁) 18 陳苡珊(見警十四卷第48至49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以「探探」交友軟體認識陳苡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浩楊」、「客服」與陳苡珊互加好友,向陳苡珊佯稱:有一購物網站「Shopee」,儲值金額至指定帳戶再購買商品可獲得回饋金云云,致陳苡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6日17時17分許、5萬元 (無) *111年9月26日被害人陳苡珊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扣款帳號:11501 &ZZZZ;000000000;金額:50,000元〉(見警十四卷第54頁) *詐騙集團成員「kevin._801」INSTAGRAM社群軟體個人 頁面擷圖(見警十四卷第60頁) *被害人陳苡珊與詐騙集團成員「浩楊」、「客服」間L 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十四卷第61至63 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見警十四卷第50至51、65、68至69頁) 19 馮聖哲(見偵十七卷第37至41、43至44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0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錦程」、「Valutrade線上客服」、「妍」與馮聖哲互加好友,並向馮聖哲佯稱:加入投資平台「VALUTRADE」會員,可以代操投資賺錢云云,致馮聖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6日11時22分許、3萬元;同日11時32分許、3萬元 (無) *告訴人馮聖哲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暨其內頁交易明細紀錄(見偵十七卷第85至87 頁) *111年9月26日告訴人馮聖哲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收款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金額:30,000 元〉(見偵十七卷第89頁) *告訴人陳子揚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錦程」、「Valut rade線上客服」、「妍」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 面擷圖(見偵十七卷第91至101頁) *「VALUTRADE」投資網站頁面擷圖(見偵十七卷第100 至10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十七卷第49至5 4、59、81至82頁) 20 陳子揚(見警十五卷第9至10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陳子揚互加好友,並向陳子揚佯稱:加入投資平台「VALUTRADE」會員,可代操作虛擬貨幣云云,致陳子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6日22時49分許、5萬元 (無) *111年9月26日告訴人陳子揚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對方帳號:0000000000000000;轉帳提:50,000元〉(見警十五卷第17頁) *告訴人陳子揚與詐騙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 錄頁面擷圖(見警十五卷第21至31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見警十五卷第11至12、15至16、33至35頁) 21 李宜庭(見警十六卷第6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於FACEBOOK社群軟體刊登求職資訊,以LINE通訊軟體與李宜庭互加好友,向李宜庭佯稱:可投資黃金,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宜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7日16時12分許、2萬8,000元 調解成立。 相對人(被告)願給付聲請人(告訴人李宜庭)壹萬元,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16期,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陸佰元(除最後1期給付壹仟元外),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111年9月27日告訴人李宜庭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對方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跨轉:28,015 元〉(見警十六卷第21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見警十六卷第7、11頁) *112年12月12日調解筆錄〈聲請人:李宜庭〉(金訴二卷 第191頁;同金訴二卷第201-202頁) 22 黃文臻(見警十七卷第33-至35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以「omi」交友軟體認識黃文臻,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黃文臻互加好友,向黃文臻稱:可投資外匯期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文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6日14時30分許、4萬9,900元;同日14時33分許、1萬7,100元 調解成立。 相對人(被告)願給付聲請人(被害人黃文臻)貳萬元,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16期,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壹仟貳佰元(除最後1期給付貳仟元外),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被害人黃文臻與詐騙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 錄頁面擷圖(見警十七卷第395至398頁) *111年9月26日被害人黃文臻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轉入金額:49,9 00元〉(見警十七卷第421頁) *111年9月26日被害人黃文臻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額:17,100 元〉(見警十七卷第423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十七卷第349至35 0、365至367、381、391至393頁) *112年12月12日調解筆錄〈聲請人:黃文臻〉(金訴二卷 第187頁;同金訴二卷第197-198頁) 23 李姿瑩(見偵二十一卷第49至54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5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李姿瑩互加好友,並向李姿瑩 佯稱:在電商平台「Pchome」儲值可獲利云云,致李姿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16時31分許、10萬元;同日16時32分許、10萬元;同日16時53分許、5萬元;同日16時55分許、1萬元 (無)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二十一卷第55 至57、75至77、85、93至95頁) 24 曾睿宇(見偵二十二卷第7至9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中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Valutrade線上客服」與曾睿宇互加好友,並向曾睿宇佯稱:可在交易平台「valutrade」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曾睿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6日上午11時45分許、3萬元 (無) *111年9月26日告訴人曾睿宇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金額:30,0 00元〉(見偵二十二卷第11頁) *告訴人曾睿宇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Valutrade線上客 服」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偵二十二 卷第11至12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見偵二十二卷第19、23至24、31至33頁) 25 劉念慈(見偵二十三卷第7至9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初以「探探」交友軟體認識劉念慈,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劉念慈互加好友,向劉念慈佯稱:可在虛擬貨幣交易所平台「APEX」收益云云,致劉念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17時33分、10萬元;同日17時34分許、3,000元 調解成立。 相對人(被告)願給付聲請人(被害人劉念慈壹拾萬參仟元,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以前,按月給付伍仟元(除最後一期為參仟元外)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111年9月28日被害人劉念慈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2 張〈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轉入金額: 3,000元、100,000元〉(見偵二十三卷第107至108 頁) *被害人劉念慈與詐騙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 錄頁面擷圖(見偵二十三卷第119至207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見偵二十三卷第45至46、51至52、75、91頁) *112年11月1日調解筆錄〈聲請人:劉念慈〉(金訴二卷第 33-34、59-60頁) 26 池靜優(見警十八卷第3至5、7至8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以「探探」交友軟體認識池靜優,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池靜優互加好友,向池靜優佯稱:可在購物網站「PCHOME 24H」儲值投資云云,致池靜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9日1時39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9月28日22時51分」,應予更正)、5萬元;同日1時39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9月28日22時52分」,應予更正)、2萬6,000元 (無) *被害人池靜優與詐騙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 錄頁面擷圖(見警十八卷第49至60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十八卷第39至47 頁) 27 張可薇(見警十九卷第25-28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以「PAKTOR」交友軟體認識張可薇,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張可薇互加好友,向張可薇佯稱:可領取PCHOME回饋券獲利云云,致張可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20時5分許、3萬元 調解成立。 相對人(被告)願給付聲請人(告訴人張可薇)參萬元,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42期,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柒佰元(除最後1期給付壹仟參佰元外),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111年9月28日告訴人張可薇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金額:30, 000元〉(見警十九卷第32頁) *假冒PCHOME商城頁面擷圖(見警十九卷第37至52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十九卷第53至56頁) *112年12月12日調解筆錄〈聲請人:張可薇〉(金訴二卷 第193頁;同金訴二卷第203-204頁) 28 黃于瑄(警二十卷第3-5、7-8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中旬,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李雅琪」、「思穎」、「珮慈(人事秘書)」、「亞州市場趨勢執行長Ryan」與黃于瑄聯繫,佯稱:加入ENTROPY專業培訓系統,可投資期貨云云,致黃于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17時19分許、10萬元 111年9月28日17時20分許、10萬元 (無) *告訴人黃于瑄之匯款紀錄(含匯款交易頁面擷圖及匯 款單據)(警二十卷第17-26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警二十卷第33-36頁) 29 林兒萱(警二十一卷第45-47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lele」、「陳婗Nia」、「Oscar」與林兒萱聯繫,佯稱:加入trade8.txnnezsf.com網站,可下注比特幣漲跌云云,致林兒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9日17時28分許、5萬元 111年9月29日17時36分許、2萬元 (無)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十一卷第53-57、 67-68、73頁) *告訴人林兒萱與詐騙集團成員間INSTAGRAM社群軟體及 LINE通訊軟體聊天紀錄擷圖(含轉帳明細及被害人彰 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0000000 368805號帳戶存摺照片)(警二十一卷第77-83頁) 30 孫思婷(偵二十八卷第51-55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4日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孫思婷,佯稱可操作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孫思婷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9月28日14時9分許、1萬5,000元 111年9月28日14時10分許、3萬元 (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二 十八卷第57、59、69-70、75頁) *告訴人孫思婷與詐騙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擷圖(偵二十八卷第83-115頁) *告訴人孫思婷匯款交易明細頁面擷圖(偵二十八卷第1 17-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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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