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原簡上附民字,112年度,5號
CTDM,112,原簡上附民,5,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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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高哲吉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詹岳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案號:112 年度原簡上字第4 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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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