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49號
TYDV,113,除,14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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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李龍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2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 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 第2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公 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23號裁定網站 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5頁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 97ND0000000-0 1000 1 2 同上 97ND0000000-0 1000 1 3 同上 97ND0000000-0 1000 1 4 同上 97ND0000000-0 1000 1 5 同上 97ND0000000-0 1000 1 6 同上 97ND0000000-0 1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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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