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吳宗堂
代 理 人 楊主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法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時陳明在卷 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0 1張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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