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 告 廷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北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前於民國113年2月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43,796,6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796,
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39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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