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38號
TYDV,113,重訴,138,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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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德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素蘭謝奕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素蘭謝奕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560,261元,應繳裁判
費386,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
116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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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