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郭順成
郭陳秋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