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91號
TYDV,113,訴,891,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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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1號
原 告 何翠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寶玉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 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時於當事人欄位僅記載被告「謝寶玉」與「其他被 告待查實後,容再補正」,於訴之聲明雖記載「被告等間公 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謝順興之遺產,准如按各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然原告並未具體列出「被繼承人 謝順興之遺產」,導致本院既無從特定何人為被告及當事人 能力,更因無法確認原告訴之聲明以致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 額,以定其裁判費數額。
 ㈡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桃院增民禮112年度補字第878號 函通知原告至本院閱覽卷宗,並於閱卷後10日內陳報「⒈請 求分割之遺產範圍;⒉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⒊原告 代位之繼承人及全部被告之應繼分比例;⒋按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陳報狀繕本」,該函已於113年1月4日由原告本人 親自收受,有上開函文暨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381-383 頁),原告雖於113年1月23日向本院陳報延後3個月之補正 期間,復於113年3月6日再次向本院陳報延後訴訟等情(本 院卷第387、393頁),惟本院業於113年3月21日再次以112 年度補字第87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應 繼分);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該裁 定業於113年3月29日送達原告,並由原告本人親自簽收,有 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401頁),然原告迄今仍未補 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403-409頁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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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