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90號
TYDV,113,訴,890,202404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0號
原 告 繆慶寶
被 告 魏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具狀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惟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進行 審理,被告亦難以答辯,顯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 於113年3月26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為不合法定程式,依前揭條文 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