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馮雲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1.10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1.15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