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存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84號
TYDV,113,訴,784,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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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 告 林家祥
被 告 李良榮

梁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 定業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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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