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秀榮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