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55號
TYDV,113,補,355,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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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姜靜
柏銘
姜郁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育銓律師
林惠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慧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1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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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