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彭美玲
原 告 黃哲徠
被 告 溫安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為:本院112年司執字第65409號強制執行事
件,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
序4、8、9所列被告之執行費及分配金額應予剔除,並改分配予
原告黃哲徠。是原告請求將各該次序自分配表中剔除之利益,即
為系爭分配表中所示之分配金額,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
(下同)21,530,336元(計算式:408,824元+21,120,431元+1,0
81元=21,530,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55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