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02號
TYDV,113,補,302,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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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陳雪蕙(被繼承人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慈(被繼承人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瑄(被繼承人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孜(被繼承人陳中文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昌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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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