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9號
TYDV,113,補,299,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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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呂學乾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呂昭文
呂紹男



被 告 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
請被告應同意原告向訴外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設於
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之履保專戶內之新臺幣(下同)
10,500,000元,核原告就本件起訴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得之利益為
前述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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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