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8號
TYDV,113,補,26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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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涂錦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本金新臺幣
(下同)130萬元加計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18,211元,核定
為1,418,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
一件,供本院依法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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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