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羅生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啓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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