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7號
TYDV,113,補,247,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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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吳月霞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維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2,6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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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