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配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8號
TYDV,113,補,218,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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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陳文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明富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
4,894,000元加計自362號存證信函送達翌日(依原證二112 年4
月10日寄送,推估送達日期為12日)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218,43
9元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2,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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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