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1號
TYDV,113,補,20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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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邱業勝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尹律師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邱鳳
訴訟代理人 陳世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所
有權應有部分各1/8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
開土地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上開土地應有部分
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953,727元(計算式: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9,400元×面積共2513.8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8=
2,953,7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953,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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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