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鞠柔桑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昊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
一日之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7,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