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9號
TYDV,113,補,169,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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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彭貴琳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晨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
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
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本件原告請求確
認被告公司股東會現金增資之決議無效或應予撤銷,其客觀利益
難以量化,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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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晨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