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訴訟終結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9號
TYDV,113,聲,9,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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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翊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上列聲請人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與相對人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28號),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
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核發本院一○三年度訴第一七二八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28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業經裁判確定,而聲請人於111年2月7 日因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110年度司執字第18528號強 制執行案件)優先承買取得該不動產(桃園市○鎮區○○段000 0號土地,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建物),然該不動產登 記謄本登記事項仍註記為訴訟中,以致影響聲請人之權利, 爰依法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或第5項(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裁定 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 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利害關係人。而系爭事件業經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728號裁判確定在案,經調取系爭事件卷宗 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第13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核 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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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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