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郭順成
郭陳秋祝
相 對 人 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興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對聲請人如附件所示不動 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惟聲請人僅積欠相對人新 臺幣(下同)40萬元,系爭不動產價值6,000萬元,相對人 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顯不合理,聲請人已向鈞院提出 調解聲請,為此請准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郭陳秋祝以其所有系爭不動產為其與聲請人郭 順成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936萬元之抵 押權,因聲請人尚積欠5,599,549元未清償,相對人向本院 聲請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11年度拍字第190號裁 定准許,聲請人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42號 裁定駁回,相對人持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郭陳秋祝所 有之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 執字第87442號受理在案,有索引卡及上開裁定可參,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固稱已提出 調解聲請,並對相對人起訴請求賠償6,000萬元,且僅積欠 相對人40萬元,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理等語,惟凡此均 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事 由,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