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55號
TYDV,113,聲,55,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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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林德棣

相 對 人 曹雅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 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 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 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以立法者為兼顧聲請 權人之權益及裁判之安定性,設有聲請期間之限制,聲請權 人若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始為聲請交付,即非合法。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0號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錄音光碟,惟該案已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判決並確 定。是聲請人遲至113年3月21日始為聲請,顯已逾6個月之 聲請期間,與首揭規定不符,自應駁回。另聲請人聲請電子 卷宗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併此指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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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