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3號
抗 告 人 TORRES ALMA BELLE MADRONIO(艾瑪貝)
相 對 人 宋沛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
院113年度票字第1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經清償相對人票款,抗告人所負債 務不存在,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 人之聲請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上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質上係屬非訟事 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 ,為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之審查,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 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 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持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 爭本票),主張因提示未獲付款,乃聲請本院裁定許可強制 執行,經審查系爭本票形式上已記載票據法所定本票之絕對 應記載事項,並無票據無效之情形,而准許為強制執行,經 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所陳系爭本票債務已經清償,核屬 對票據債務存否所為之爭執,涉及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 判斷,揆諸前揭說明,並非於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非訟事件 程序所得審認,應由抗告人另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故抗告人 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附表、系爭本票
發票人 發票日(西元) 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西元) TORRES ALMA BELLE MADRONIO 艾瑪貝 2021年8月23日 4萬0,800元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