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雅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高明美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
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68號),聲請法官迴避,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