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江寶蘭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周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翰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本件遺產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分割共有物屬處分行為之一,凡 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 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 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 第759 條規定,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69年 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意旨、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 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參照)。故繼承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 遺產,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理繼承登 記前,不得為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惟其請求分割之標的桃園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爰定期命原告應補 正被繼承人江阿國如主文所示遺產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另應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00號房屋、桃 園市○○區○○里00鄰○○○00號房屋之稅籍資料,並陳報遺產標 的舢舨船之交易價值(含照片、佐證依據)、市場鋪位承租 權之市場交易價值(佐證依據)或月租金資料到院。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