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3年度,59號
TYDV,113,執事聲,59,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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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相 對 人 吳德昭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
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3月20日113年度司執字第932
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聲明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 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如附件所示異議意旨,完全不是在對強制 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卻都在爭執作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的 實體事項,其聲明異議乃誤用濫用異議程序而顯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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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