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泰華(即吳國政之繼承人)、吳國棟(
即吳國政之繼承人)、吳國財(即吳國政之繼承人)、吳國旗(即吳
國政之繼承人)、吳國忠(即吳國政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陳報相對人吳泰華之法 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債務人吳泰華於87年1月23日法院宣告禁治產生效,原法 定代理人已死亡)、相對人吳國棟(即吳國政之繼承人)、吳 國財(即吳國政之繼承人)、吳國旗(即吳國政之繼承人)、吳 國忠(即吳國政之繼承人)已出境,請據實查報其國外之送達 地址。如國外之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具狀表明,並向本院 聲請為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