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1482號
TYDV,113,司執,41482,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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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482號
債 權 人 吳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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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城市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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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成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至4樓及崇德三路25 2號1至4樓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 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且載明 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此觀公證法第13條 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是依該規定之公證書,必限於租期屆 滿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權人以110年度桃院民公敏字第00287號公證書為執行名義 ,聲請債務人應將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至4樓 、崇德三路252號1至4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與伊 。然雙方就系爭房屋訂立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係自民國11 0年4月9日起至130年4月8日止,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 明期間屆滿時,債務人應返還房屋,若未履行應逕受強制執 行。是以,該租賃契約需至130年4月8日始屆滿,債權人以 租賃契約於期限屆至前已終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依上揭 規定及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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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市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