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9869號
TYDV,113,司執,39869,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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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8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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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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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藍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帳戶及向集 保公司函查債務人來往證券商以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現籍 設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 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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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