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55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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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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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弘樺 現於法務部○○○○○○○○○○○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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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
作金及保管金債權強制執行並查調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
料,經查,就債權人聲請查調財產之部分核屬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不明,且就執行扣押勞作金及保管金之第三人係設
址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是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