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8108號
TYDV,113,司執,38108,202404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108號
債 權 人 曹峻瑋
債 務 人 張庭維
債 務 人 林仁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等之勞保及所得資料,惟查債務 人等住所址均於嘉義縣,有卷債務人等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 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 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