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3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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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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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淑萍於第三人麗嬰房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街
000巷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