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債 權 人 陳怡滿
債 務 人 翁宜祺
劉嘉音
翁渭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