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陳拓谷
債 務 人 王瀞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伍佰玖拾元
,及其中陸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肆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應付本金貳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部分
之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