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佳峰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耀
債 務 人 張宏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參拾參萬伍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壹仟伍
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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